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3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武运恒与王耀朋、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运恒,王耀朋,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4047号原告:武运恒。法定代理人:武国旺。被告:王耀朋。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颖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运恒诉被告王耀朋、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运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0元,由原告武运恒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