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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孙志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孙志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5116号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富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波,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公司法律部主任,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孙志武,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志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