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辖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名倩、河北久融担保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名倩,河北久融担保有限公司,刘开江,李志满,刘福增,李志敏,刘名欢,董伟,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辖终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名倩,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久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新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孙记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开江,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审被告李志满,女,汉族,住河间市。原审被告刘福增,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审被告李志敏,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审被告刘名欢,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审被告董伟,男,汉族,住河间市。原审被告王爱华,男,汉族,住河间市。上诉人刘名倩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682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刘名倩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68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开江、李志满户籍为河北省河间市龙华店乡,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刘名欢、刘名倩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同时,本案另一抵押房产具体地址为河北省××桥西区石铜路志诚华府家属楼。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桥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管辖法院应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沧立指字第13-1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本案由献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刘名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刘名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徐腾飞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