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刑初68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辩护人邓奖平、林婷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6)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邓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6月向“胖子”(另案处理)购买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K粉,后分成18小包伺机贩卖。2016年6月19日20时许,颜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将3小包毒品K粉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颜某,并将毒品放在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溪里152号楼道内,让颜某自行取走。次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将1小包毒品K粉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颜某,并将毒品放在同安区祥平街道电信大楼门口,让颜某自行取走。2016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同安区祥平街道电信公司内被抓获,民警从其摩托车坐垫下查获14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K粉。经毒品定性检验,从抽取的10小包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缴获的14小包毒品K粉共计净重11.2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缴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颜某、纪某的证言;物证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诉讼文书;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辨认笔录、照片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11.2克,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中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本案毒品为K粉,相对海洛因等毒品而言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1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摩托车(车牌号:闽D×××××)1辆、苹果6SPLUS手机1部,予以没收。三、继续向被告人陈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春燕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