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5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971号原告郗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郗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