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9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太高、徐春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太高,徐春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27-2号申请人:罗太高,男,1969年6月8日出生,46岁,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徐春年,男,1964年2月5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罗太高与徐春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