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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英秀与沈寿明、范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秀,沈寿明,范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636号原告:张英秀。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被告:沈寿明。被告:范建国。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南通市虹桥路66号。负责人:王森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艮,系公司职员。原告张英秀与被告沈寿明、范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英秀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张英秀负担。审 判 长  孙俊驹人民陪审员  曹梅芳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