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炳龙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炳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966号罪犯张炳龙,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炳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炳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炳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炳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炳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6、7月嘉奖3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1次,已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炳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炳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