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293号申请人沈桂平,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贺玉平,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陈伟明,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沈桂平诉贺玉平、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玉平、陈伟明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沈桂平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80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8050元、本案执行费677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贺玉平、陈伟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照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