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巍巍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巍,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935号原告王巍巍,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巍巍与被告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巍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巍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巍巍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原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