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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修岩与申岩、申中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修岩,申岩,申中义,郜明霞,张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陈修岩,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申岩,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滑县新区。被执行人申中义,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执行人郜明霞,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系被告申岩之妻。被执行人张素琴,女,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系被告申岩之母。本院在执行陈修岩申请申岩、申中义、郜明霞、张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陈修岩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雷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