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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简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929号原告:简某,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杜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简某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婷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