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简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929号原告:简某,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杜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简某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婷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