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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216号

侯桂国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桂国,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216号申请执行人侯桂国,男。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关于侯桂国与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立案后,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桂国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路建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应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