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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1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洋洋与陈亚、陈红军、周云英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洋洋,陈亚,陈红军,周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洋洋,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亚男,女,199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陈亚男之父。被执行人:周云英,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陈亚男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云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冻结被执行人周云英在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02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