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笫00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31248.26元及与之利息1226774.27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查明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