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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7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欧爽爽、吴乾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爽爽,吴乾全,傅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95-1号申请执行人欧爽爽,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吴乾全,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2号阳光壹佰城市。被执行人傅兴勇,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傅兴勇所有位于广西柳州市白云路2号华庭苑13栋2单元3-2号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