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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霞与被申请人魏永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霞,魏永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财保27号申请人王霞,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魏永清,男,汉族。申请人王霞与被申请人魏永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魏永清驾驶的蒙KJV8**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王霞自愿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派小型轿车(蒙KWX8**)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魏永清驾驶的蒙KJV8**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二、依法对申请人王霞所有的北京现代派小型轿车(蒙KWX8**)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