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丰花与被告张建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1637号原告:魏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娟,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娟、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7月18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16日生一女张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被告经常在外打麻将,回家后便动手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赌博。结婚后家中经济都由原告掌管,双方有一定的矛盾,但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出现不睦。2015年10月20日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互相撕扯,致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结合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需要不断培养和巩固,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由于出现矛盾后双方均不能理智沟通解决,导致夫妻关系出现不睦,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相互关心体贴,遇事多沟通商量,互谅互让,就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感情,原、被告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对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被告张某某各负担50元。本案已于2016年10月27日当庭宣判,本院指定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东峰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