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8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李婷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婷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8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38号2505室。负责人代小军。委托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婷婷,女,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翟孝娅,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和讯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婷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讯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依法改判要求不支付李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648元。事实和理由:和讯上海公司为证明李婷婷存在殴打同事及损坏公司财物(电脑)的行为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其员工千某于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证人证言、员工张某于2015年3月19日出具的证人证言以及上述两员工于2015年3月19日共同签名的证人证言、员工李某1于2015年2月1日出具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发出场照片、员工李某1病历、电脑购买发票等证据,以证明2015年1月19日及1月20日李婷婷殴打和讯上海公司员工李某1及损坏公司电脑的事实。和讯上海公司认为,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李婷婷殴打和讯上海公司员工李某1及损坏公司电脑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该证据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因此,和讯上海公司以李婷婷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解除了李婷婷的劳动合同合法,和讯上海公司无需支付李婷婷赔偿金。李婷婷辩称,不同意和讯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李婷婷并无在工作期间发生对和讯上海公司员工李某1殴打和损害公司财物的行为,和讯上海公司仲裁期间所提供的证人系和讯上海公司的在职员工,与和讯上海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故其证明效力不应采信。另外,和讯上海公司解聘李婷婷未经过工会同意。为此,和讯上海公司解除李婷婷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和讯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和讯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和讯上海公司不支付李婷婷2014年12月工资差额人民币4,965.52元;2、判令和讯上海公司不支付李婷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648元;3、判令李婷婷支付损坏和讯上海公司财物(电脑)造成的损失4,125元。一审法院认定,李婷婷于2007年5月7日进入和讯上海公司工作,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并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6日止。上述合同约定李婷婷在和讯上海公司处从事营销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上海等;同时,合同中还明确MIS系统公布的公司规章制度为合同的附件等。2015年2月4日,和讯上海公司向李婷婷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李婷婷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对李婷婷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要求李婷婷以现金形式赔付损坏的公司电脑4,125元等。2015年3月10日,李婷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和讯上海公司:1、支付2014年第四季度提成61,622.05元;2、支付2014年12月工资差额4,965.52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648元。2015年3月23日,和讯上海公司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婷婷支付损坏公司财物(电脑)造成的损失4,125元。上述仲裁委员会将和讯上海公司、李婷婷双方的上述请求合并审理。在仲裁审理中,和讯上海公司提交了其在职员工千某于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证人证言、在职员工张某于2015年3月19日出具的证人证言以及上述两员工于2015年3月19日共同签名的证人证言,以证明2015年1月20日李婷婷与和讯上海公司员工李某1发生冲突的情况,同时,和讯上海公司还申请了千某、张某出庭作证。在仲裁庭审中,千某作证称,其在和讯上海公司处担任市场总监,2015年1月20日其在办公,突然听到财务室有女人尖叫及物品摔打声,后其冲进财务室见到李婷婷与李某1、张某,李婷婷用饮料瓶、笔记本、拳头对李某1实施殴打,李某1身上、脸上有很多水,场面无法控制,其与张某用人墙将她二人隔开,李某1全程一言不发,李婷婷说“有你们什么事”就走到财务室门口,拿起出纳桌上的花盆砸李某1,没有击中,其用身体护住李某1,花盆砸在办公桌上,泥土、碎片蹦到其身上,李婷婷就离开财务室,并高喊“下次见你一次打你一次”;其出具的2015年3月12日的证人证言系其打印的,2015年3月19日其与张某共同签名的证人证言不清楚谁打印的,是张某拿来让其签的,其对该内容予以认可等。张某在仲裁庭审中作证称,其现担任和讯上海公司外埠总监,2015年1月20日办公区桶装水没有水,其到正对财务办公室接水,路过会议室时听到财务室声音很大,听到李婷婷声音很高,看到李婷婷用水杯泼向李某1,用笔记本电脑砸李某1,后其去把她们拉开,就看到李某1身上都是水;李婷婷站在离门口较近的位置大吵大闹;这时李婷婷骂李某1还骂在场所有的同事,李婷婷拿李某1前面同事的盆栽砸李某1,后事态严重,李婷婷被拉开。针对当时的具体情况,张某还称,李婷婷拿起水瓶砸向李某1,水从李某1头上淌下,李婷婷用笔记本砸李某1,只能看到动作,但具体砸在哪里其没办法看清楚,应该是头部,后其冲进去将李婷婷拉开,电脑落在地上;其把李婷婷拉到门口位置,李某1头上起了个包;当时在场的同事至少5、6个;千某当时与李婷婷很近,在门口,他有无进财务室已记不清了;2015年3月19日的共同证词是千某打印完交给其签名的,其单独出具的证言是其打印后签名的。2015年4月30日,上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和讯上海公司支付李婷婷2014年第四季度提成61,622.05元、2014年12月工资差额4,965.52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648元,而对和讯上海公司的请求未予支持。和讯上海公司对此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另认定,1、和讯上海公司办公系统(http://mis.hexun.com和讯网)中“公司管理”栏下的“人事管理制度”中规定,打架、辱骂或恐吓他人;盗窃,故意破坏公司财物、设备等行为为违纪行为;公司对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开除;请事假者须事先填写《休(请)假审批表》并经得主管领导同意;事假扣发工资的标准为,半天扣月工资的1/50;全天扣月工资的1/25等。2、2014年3月11日,和讯上海公司人事顾某向李婷婷等员工发送“再次重申考勤制度”的电子邮件,告知,所有人员外出需邮件报备,公司将不定期的会抽查外出报备,如查到没有报备,按事假处理;报备邮件接收人为部门总监、抄送李某1、顾某;部门总监外出须邮件报备至综合部、李某1、顾某,同时抄送总经理薛某等。2014年4月4日,顾某又向李婷婷等员工发送了关于考勤制度的电子邮件,告知从2014年4月8日开始,所有人员外出报备,需提前邮件报备,过时发送报备,按事假处理等,同时在该邮件中附有“关于公司考勤制度【补充执行内容】”的附件,其中关于外出邮件报备的内容主要有:所有员工在上班时间(9:00-17:30)因工作原因外出或请假(含请假事由)须事先提前半天以邮件形式报备至直属部门总监批准,并同时抄送至行政部确认;部门主管外出须邮件报备至行政部,综合管理部主管、人事,同时抄送总经理;邮件正文须说明外出时间、目标地点(客户公司名称)以及预计回到公司的时间,请假需写明事由;如上午外出,需要在前一天下班前递交报备邮件;如下午外出,则最晚当天上午递交报备邮件;若为临时决定的外出而不能及时报备的,可先短信告知上述所提相关人员,同时须于次日下班前提交相关邮件说明内容及所属部门领导确认,行政负责人确认;所有员工如没有按照制度执行而导致各方面无法及时收到外出情况说明的,当天考勤作旷工处理,连续3天及以上无考勤、无报备记录则按旷工并算自动辞职等。后在工作中,李婷婷因外出曾多次向顾某等发送电子邮件报备。2014年12月,顾某告知李婷婷该月存在无考勤和无外出报备的情况。为此,2015年1月8日李婷婷向顾某发送电子邮件,表示针对其2014年12月份的外出报备和打卡记录,其有如下问题给予回复:12月1日,下午去点融网见袁某接洽P2P频道合作;12月2日,下午去维氏盾征信见潘总,了解15年合作,并邀请财经风云榜;12月4日,见XX金融李某2,推进巡展招商和频道合作,傍晚约XX基金林某下午茶,解答后续合作对接第三方的问题;12月8日,周一生病请假,在家休息,没去医院没假单,请按病假处理;12月12日,全天在公司,看了打卡记录只有下班的打卡记录,一般平时的打卡中午或有时出去电话也会需要刷卡进门,但都没有,请公司核查清楚;12月11日,上午何云报备的,带她去上海农商行进行工作交接,请查报备记录;12月15日,下午参加新新贷新产品活动发布会,并对接他们的产品总监肖总;12月18日,下午XX财富,见孙某推荐P2P产品和平台对接;12月23日,下午拜访A金融刘某,初次建立联系,属于新增的协会成员;12月30日,上午去协会见张某,解释付款延迟的问题,并了解相关协会下一步动向等。3、2014年1月至李婷婷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李婷婷月基本工资标准为18,000元。2014年12月,因李婷婷无外出报备等原因,和讯上海公司扣发了李婷婷6天事假的工资共计4,965.52元(18,000元/21.75×6天)。一审法院审理中,1、和讯上海公司表示,因李婷婷2014年12月1、2、4、5、11、12、15、18、23、30日均有各半天,8日全天未进行外出报备,故和讯上海公司按照公司外出报备的相关考勤制度,对李婷婷该月共计六天按事假处理,扣除了其6天的工资;现和讯上海公司按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事假”扣发工资的标准扣发李婷婷该月工资,如已扣的4,965.52元多出该标准的部分,和讯上海公司同意返还给李婷婷;2、和讯上海公司、李婷婷一致确认,李婷婷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已超过解除前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和讯上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李婷婷存在殴打、辱骂同事李某1,并损坏公司财物(电脑)的事实,还提供了李某1的证词、事发现场的照片、李某1的门诊病历、电脑购买发票以及李某1的庭审证言作为证据。李某1在庭审中作证称,其是和讯上海公司处运营总监;2015年1月19日上午十点一刻左右,其在做非常重要的文件,当时李婷婷拿了考勤单来找证人,问证人为何扣钱,广告为什么没有上?证人解释称,广告没有上是因为公司有制度,考勤是因为外出报备的问题,外出报备需要提前一天报备外出情况,到当月月底都没有看到未出勤报备情况,所以前台按照考勤情况报到证人处,财务计算工资时就将没有报备的缺勤按照事假处理;证人告知李婷婷有什么考勤问题可和前台行政核实;而李婷婷说和她没关系,就拿手上水杯里的水泼在证人身上,也泼到电脑上,并把考勤单揉成一团扔在证人身上,还说扣的钱当作证人的干洗费就走了;第二天,李婷婷拿了重新打印的考勤单过来依然追问证人,证人说有问题就找薛总,然后李婷婷就拿了满满一瓶农夫山泉的水从证人头上泼过来,泼了证人一身;证人为此也很生气,也把前一天自己还剩下的一点水泼在李婷婷的衣角上;李婷婷见证人作出反应,就先用矿泉水瓶打到证人的头,然后用证人桌上被弄湿在晾干的电脑砸向证人,电脑打在证人手上掉到地上立着,当时电脑没有裂开。后李婷婷扑上来打证人,然后张某和千某进来把证人与李婷婷拉开,此时李婷婷走到证人前面的位置拿起位置上的花盆砸向证人,但没有砸中,但花盆碎了,碎片弄在证人身上;后同事把李婷婷拉到门口,李婷婷在门口仍在叫骂;李婷婷打完证人之后,证人头部一直很疼,张嘴巴也很疼,后来便去了医院,经检查是软组织受损。发生上述事件后,公司就来拍照了。当时掉在地上的电脑是没有拆开的,后拍照时掉在地上的电脑被捡起来了,网管拆开检查之后发现里面零部件不能用,就放在桌上,拍照时电脑是拆开来的状态拍的;事件发生后证人和公司考虑到不想把事情闹大,故未报警;当时进办公室劝架的有张某、千某和朱某(音同);证人是第二天(1月21日)中午左右看的医生,因为事发当天(1月20日)还有工作,回到家也比较晚;当时医院没有为证人开药,就让证人先热敷,若不舒服再来医院等。针对李某1的证词和证言,李婷婷表示因证人系和讯上海公司员工,且是与李婷婷发生冲突的当事人一方,具有利害冲突,此外与其他证人证言的内容也存在矛盾,况且如发生打架冲突证人不报警反而拍照片取证也不符逻辑,证人当天受伤直到第二天才去医院,且没有开药等也不符合常理,故不予认可;对和讯上海公司提供的照片因无法显示拍照日期和形成时间,且照片中仅有李某1,无法看出和讯上海公司所述的李婷婷与李某1发生争执的情况,且证人也陈述电脑系拍照前由网管拆开,故亦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李某1的病历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和讯上海公司并无当天的医院挂号发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对电脑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发票的电脑是否损坏李婷婷不能确认,李婷婷并无损坏和讯上海公司财物的行为。4、为进一步证明2015年1月19日、1月20日李婷婷与李某1之间是否发生殴打等冲突事件,李婷婷是否损坏和讯上海公司公司电脑等事实,和讯上海公司就此申请对李婷婷及李某1进行测谎鉴定,李婷婷亦申请对和讯上海公司员工千某、张某进行测谎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13日以因测试技术的局限性导致结果判断困难,不能出具测试报告为由终止了该两项测试,并作退案处理。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举证证明其解除事由的客观性及解除依据的合法性。和讯上海公司主张李婷婷在工作期间存在殴打同事李某1,并损坏公司电脑的行为,故以李婷婷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李婷婷劳动合同。但从和讯上海公司、李婷婷双方的主张及举证来看,和讯上海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千某、张某的证词及仲裁庭审中的证言、李某1的证词及庭审证言、事发现场的照片、李某1的门诊病历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千某、张某虽在仲裁庭审中出庭作证,但从该两人的陈述看,其对上述事实的陈述均较为概况性的表述为李婷婷殴打了李某1,但对具体的事发经过及细节的描述并不十分清晰或一致;另外,两位证人对于书面证词的形成过程等内容的陈述也相互矛盾,再加之两证人作证时均为和讯上海公司在职员工的身份,为此对其证言效力难以确认。其次,对于证人李某1的证词及证言、事发现场的照片以及李某1的门诊病历,虽然李某1对李婷婷如何对其进行“殴打”的情节作出了相应陈述,但一方面李某1是因李婷婷2014年12月工资被克扣而与李婷婷发生冲突的直接一方当事人,其在该事件中本身存在与李婷婷相对立的立场;另一方面李某1亦为和讯上海公司的现任管理人员,其在和讯上海公司因此解除李婷婷的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偏颇而无法完全保持中立立场。为此,单凭李某1的证词及证言还难以认定其客观真实性,其证言效力还需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可加以认定。而从和讯上海公司提供的事发现场的照片及李某1的门诊病历来看,一则该事发现场的照片按李某1的陈述实为事发后照片,且照片中的电脑亦是和讯上海公司网管拆开后拍照形成;但由于和讯上海公司提供的该些照片并无具体的拍摄时间,因此难以确定照片上的情形与冲突的发生间隔多久,也难以确定照片上的情形即为当时冲突后的即时情形;二则李某1的门诊病历是其所述冲突第二天的就诊病历,该病历上所载病情也未反映出具体受伤时间等内容,因此其是否与李婷婷有直接关联亦不宜作出判断。此外,关于和讯上海公司所主张的电脑损坏,一方面和讯上海公司所称的电脑损坏仅是由其网管检查所确定,并未得到李婷婷的认可或其他第三方的检查认定,另一方面和讯上海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电脑的“损坏”系李婷婷所为。由此,从和讯上海公司、李婷婷的举证及主张综合判断,可确认2015年1月20日李婷婷因2014年12月工资被克扣曾与和讯上海公司员工李某1发生过争吵和冲突,但仅根据李某1的相关证词或证言尚不足以达到让法院确信李婷婷在上述冲突过程中存在殴打和讯上海公司员工李某1,并损坏和讯上海公司公司电脑行为的高度盖然性。据此,在和讯上海公司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和讯上海公司主张的李婷婷存在上述严重违纪行为的意见,难以采信。和讯上海公司据此对李婷婷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应属违法。为此,和讯上海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李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难以支持。鉴于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赔偿金数额于法有据,予以确认。此外,对于李婷婷2014年12月工资被克扣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和讯上海公司人事曾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李婷婷等公司员工公司自2014年4月8日开始实行外出提前报备制度,并就具体的报备程序及不报备的相应处理均以补充考勤制度的形式予以告知,且李婷婷此后亦实际按该制度履行了外出提前报备的手续,为此作为考勤制度的一部分,和讯上海公司外出提前报备的相关规定效力予以确认。而从2015年1月8日李婷婷给和讯上海公司人事顾某的回复电子邮件中,虽然李婷婷解释了其2014年12月期间多次未有外出报备记录的具体工作和事由,但一方面李婷婷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从事了上述解释中的工作内容或发生病假等事由,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李婷婷上述期间确实未有提前向和讯上海公司做外出报备。据此,和讯上海公司根据其外出报备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李婷婷上述未报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并根据公司公示的人事管理制度作出扣发相应工资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李婷婷邮件中确认的未报备的时间按和讯上海公司认可的计算方式累计为5.5天,且根据和讯上海公司庭审中主张的按人事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事假扣款标准(半天扣月工资的1/50,一天扣月工资的1/25),和讯上海公司可扣减李婷婷2014年12月事假工资的数额为3960元。而和讯上海公司实际扣减了李婷婷2014年12月事假工资4,965.52元,高于其可扣减李婷婷事假工资的数额,故和讯上海公司还应支付李婷婷2014年12月工资差额1,005.52元。由于和讯上海公司、李婷婷对于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和讯上海公司应支付李婷婷2014年第四季度提成61,622.05元均无异议,故按仲裁裁决内容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判决:一、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婷婷2014年12月工资差额1,005.52元;二、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648元;三、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婷婷2014年第四季度提成61,622.0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和讯上海公司主张李婷婷在工作期间存在殴打同事李某1,并损坏公司电脑的行为,和讯上海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千某、张某的证词及仲裁庭审中的证言、李某1的证词及庭审证言、事发现场的照片、李某1的门诊病历等。从千某、张某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来看,其对上述事实的陈述均较为概况性的表述为李婷婷殴打了李某1,但对具体的事发经过及细节的描述并不十分清晰或一致;另外,两位证人对于书面证词的形成过程等内容的陈述也相互矛盾,再加之两证人作证时均为和讯上海公司在职员工的身份,为此对其证言效力难以认定。对于证人李某1的证词及证言、事发现场的照片以及李某1的门诊病历,虽然李某1对李婷婷如何对其进行“殴打”的情节作出了相应陈述,但一方面李某1是因李婷婷2014年12月工资被克扣而与李婷婷发生冲突的直接一方当事人,其在该事件中本身存在与李婷婷相对立的立场;另一方面李某1亦为和讯上海公司的现任管理人员,为此,单凭李某1的证词及证言难以认定其客观真实性,其证言效力还需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可加以认定。而从和讯上海公司提供的事发现场的照片及李某1的门诊病历来看,该事发现场的照片按李某1的陈述实为事发后照片,且照片中的电脑亦是和讯上海公司网管拆开后拍照形成;但由于和讯上海公司提供的该些照片并无具体的拍摄时间,因此难以确定照片上的情形与冲突的发生间隔多久,也难以确定照片上的情形即为当时冲突后的即时情形;另外,李某1的门诊病历是其所述冲突第二天的就诊病历,该病历上所载病情也未反映出具体受伤时间等内容,因此其是否与李婷婷有直接关联亦不宜作出判断。此外,关于和讯上海公司所主张的电脑损坏,一方面和讯上海公司所称的电脑损坏仅是由其网管检查所确定,并未得到李婷婷的认可或其他第三方的检查认定,另一方面和讯上海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电脑的“损坏”系李婷婷所为。由此,从和讯上海公司的举证及主张可以确认2015年1月20日李婷婷因2014年12月工资被克扣曾与和讯上海公司员工李某1发生过争吵和冲突,但仅根据李某1的相关证词或证言尚不足以证明李婷婷在上述冲突过程中存在殴打和讯上海公司员工李某1,并损坏和讯上海公司公司电脑行为的高度盖然性。据此,在和讯上海公司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和讯上海公司主张的李婷婷存在上述严重违纪行为的意见,本院难以采信。和讯上海公司据此对李婷婷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行为属违法,应当支付李婷婷赔偿金。和讯上海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李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数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和讯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剑平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周 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