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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小彦与唐维、蔡芷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彦,唐维,蔡芷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彦,女,1981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维,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芷芳,女,1949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5层501-9至501-15。法定代表人:徐自田,该××董事长。王小彦与唐维、蔡芷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96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王小彦与唐维、蔡芷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966号裁决]指定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