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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史华峰、王玉荣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玲,史华峰,王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63号申请人王秀玲,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史井村*组。被执行人史华峰,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史井村*组。被执行人王玉荣(系史华峰之妻),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秀玲与被执行人史华峰、王玉荣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秀玲与被执行人史华峰、王玉荣协商定期拆除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