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7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与庄昌瑞、张萌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庄昌瑞,张萌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606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87号。法定代表人公繁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庄昌瑞,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萌萌,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昌瑞、张萌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