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安宏茂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宏茂标准件有限公司,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宏茂标准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宏茂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宏茂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5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16350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63500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陕西乐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9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