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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跃鑫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跃鑫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816号罪犯周跃鑫,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3)东一法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跃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东中法知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周跃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跃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跃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消费约378.63多元,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跃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