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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8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49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66年5月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