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49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66年5月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