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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335号

叶庆宝申请刘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庆宝,刘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叶庆宝。被执行人刘海燕。本院在执行叶庆宝申请刘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庆宝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