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叶庆宝。被执行人刘海燕。本院在执行叶庆宝申请刘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庆宝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静 搜索“”
叶庆宝申请刘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叶庆宝。被执行人刘海燕。本院在执行叶庆宝申请刘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庆宝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