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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辛集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1887号原告:辛集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史利辉,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朋,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建设街东段东盛小区。原告辛集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集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青梅人民陪审员  王梦华人民陪审员  齐玉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