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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邓春志与符巨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志,符巨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348号原告:邓春志,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符巨力,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强,湖南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志与被告符巨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春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符巨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春志申请撤回对被告符巨力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春志撤回对被告符巨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邓春志负担。审判员  皮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