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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姚吉兵诉杨军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吉兵,杨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吉兵,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被执行人杨军刚,男,1972年3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刚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20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6元、执行费23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姚吉兵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