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长良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终字第23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良,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政和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站长,住政和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敏、肖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良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良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其诉讼权利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魏某良犯贪污罪、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涛审 判 员 郑福晋代理审判员 曾倩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珊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