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夏永青与潍坊市永诚水暖工程有限公司、王纪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青,潍坊市永诚水暖工程有限公司,王纪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531号申请人:夏永青。被申请人:潍坊市永诚水暖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机场路刘西村沿街营业房。被申请人:王纪宝。原告夏永青诉被告潍坊市永诚水暖工程有限公司、王纪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夏永青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市永诚水暖工程有限公司、王纪宝冻结银行存款4906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06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11元,由申请人夏永青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