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与魏成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魏成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4221号原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廖政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祥、陈钦彬,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成强,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大,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成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与魏成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魏成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原告因在菲律宾马尼拉电厂的项目需要人员从事网架安装,鉴于安装的期限短,工程系在国外,故,原告在国内雇佣可信任的短期国内工人从事网架安装。2015年5月28日,原告雇佣被告前往菲律宾从事网架安装,约定被告应在其签证期限届满前完工,双方同时约定被告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境外补贴7000元/月。2015年6月14日下午,被告在安装网架作业中受伤,原告即刻送被告就医,并为被告缴纳医药费,原告作为被告雇主,已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及义务。一方面,从被告的《菲律宾非移民签证申请表》所限制的期限“2015—5—18至2015—8—17”及被告从事的工作性质及地点可知,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只是短期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双方并不可能存在固定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但是,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裁决确认被告自2015年5月28日起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魏成强辩称,原告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是合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被告是受原告安排在原告菲律宾马尼拉电厂的项目工程施工工地上,从事网架安装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完全遵守原告规章制度。3.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的境外工作工资11333.33元,又于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连续发放了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4.原告在施工中受伤,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社部[2005]12号文相关规定,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根据被告的菲律宾移民签证申请表记载的期限来推断双方仅是短期雇佣关系,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原告为节省费用,为包括被告在内的15名施工工人办理的是旅游签证,旅游签证时间只有3个月,因此被告申请表上逗留菲律宾的期限从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正好是3个月,被告到达菲律宾后,原告继续为其办理延签的手续,被告因为受伤提前回国,同去其他工友在半年多工程结束后才回国,原告仅依据签证上的停留期限来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求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5月28日,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安排被告魏成强到菲律宾马尼拉电厂从事网架安装。2015年6月14日下午,被告魏成强在安装网架作业中受伤,受伤之后,原告送被告就医。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回国后转到徐州的医院继续治疗,期间医疗费都是原告支付。2015年7月16日,原告支付被告包括2015年5月4天和2015年7月6日的工资合计11333.33元。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11日,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原告确认其因在菲律宾马尼拉电厂的项目需要人员从事网架安装,工程在国外,所以在国内雇佣可信任的短期国内工人从事网架安装,原告明确被告系其雇佣,被告并未与马尼拉电厂建立直接关系,被告从事的是由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给被告发放工资,被告受伤后,原告亦支付了医疗费,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原、被告之间自2015年5月28日起成立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办理的是旅游签证,被告庭审中确认原告是在全国联系具有网架安装资质和经验的工人,从中可以看出,原告招用的人员是比较特殊的、不常需要聘用的即特定主体---在国外有网架安装资质和经验的工人,被告庭审中也表示其在其他国家有类似的电网安装经历,去的时候说要完成这项工程,综合以上事实分析,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建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双方为短期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魏成强自2015年5月28日起与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晞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