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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陈统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陈统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993411-X。负责人:王利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统泽,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2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7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统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