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韩世晓与盂县海凤养殖专业合作社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世晓,盂县海凤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特3号申请人:韩世晓,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常春,盂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盂县海凤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盂县。法定代表人范桂双,男,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人韩世晓与被申请人盂县海凤养殖专业合作社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申请人韩世晓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世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韩世晓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