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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兰英申请执行张健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英,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英被执行人张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23民初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健所有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伴山峰景C1栋1单元6楼2号(所有权证号:201100678)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毁损或赠与他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