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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衡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颜家红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东县国土资源局,颜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424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国土资源局。 所在地,衡东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男,局长。 被执行人颜家红,男,汉族,农民,住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26日,被执行人颜家红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大浦镇新民村五组集体林地2556㎡,新建大浦远航驾校训练场,至2016年1月20日已建成。衡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颜家红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衡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陈志华 审 判 员  武晓峰 代理审判员  蒋 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笑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