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654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诉讼代理人:孙会梅(系张某母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李某,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伟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顺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