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被执行人李晓强,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巍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