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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超伟、殷娜娜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伟,殷娜娜,石磊,赵婷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5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超伟,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殷娜娜,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石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居民,家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赵婷,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家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超伟、殷娜娜、石磊、赵婷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超伟、殷娜娜、石磊、赵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超伟通过其昵称为“伟伟淮北沈炼红”的微信号在名为“只发片、不聊天”的微信群内传播66部视频文件。经鉴定,以上视频均系片内插有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物品。2、2016年期间,被告人殷娜娜通过手机微信创建名为“此群又被畜生举报!解散!”的微信群,并通过其昵称为“君必强梵林迦叶子”、账号为“ayao191314”的微信号在该微信群内传播55部视频文件。经鉴定,以上视频均系片内插有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物品。3、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婷通过手机微信创建名为“只发片、不聊天”的微信群,由被告人石磊通过其昵称为“部队”的微信号在该群内传播44部视频文件。经鉴定,以上视频均系片内插有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物品。案发后,被告人赵婷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超伟、殷娜娜、石磊、赵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方某、姚某、瞿某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超伟、殷娜娜、石磊、赵婷单独或结伙,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婷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朱超伟、殷娜娜、石磊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于性道德风尚有关的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超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殷娜娜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石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赵婷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