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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野与周科保、赵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野,周科保,赵雪花,马冲冲,马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037号原告:李野,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周科保,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赵雪花,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马冲冲,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马岩,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李野与被告周科保、赵雪花、马冲冲、马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野负担。审判员  王光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