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某国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某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852号罪犯宋某国,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8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宋某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某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某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