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彩霞与贺巧霞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霞,贺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525号申请人高彩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牧民,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贺巧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彩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彩霞与被执行人贺巧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红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智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