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民终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晓阳与李瑗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阳,李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1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阳,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宏,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瑗君,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恒,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晓阳因与被上诉人李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晓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孟世敏代理审判员 曹燕燕代理审判员 赵培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