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高晓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高晓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2288号申请人:张文学,女,1987年4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高晓庆,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张文学与被告高晓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晓庆的银行存款6000元。申请人张文学以现金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晓庆的银行存款六千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学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旻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