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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安徽天润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润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刘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润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5737-9。被执行人刘献林,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刘寨村刘小寨第11户。本院在执行安徽天润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罗凯,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润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5737-9。被执行人刘献林,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刘寨村刘小寨第11户。本院在执行安徽天润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胡喆: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