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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5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张凤权,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5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庚,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号。主要负责人:李洪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1号清华同方信息港C栋9层B单元。主要负责人:余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虎,该公司运营管理部员工。原审被告:张凤权,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审被告: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石门街。上诉人王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凤权、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宝聚代理审判员  赵国莹代理审判员  朱 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