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府菊与周恩兰、李文昌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恩兰,李文昌,姜府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恩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府菊。再审申请人周恩兰、李文昌因与被申请人姜府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恩兰、李文昌申请再审称,一、0003393号过磅单的车号、驾驶员都没写,是伪造的。0018287号过磅单下欠114000元与原件不符,原件是11400元,该票据是假的,自己是姜府菊模仿的。0010638号票据是威宁的,法院已经否定过。0004817号票据是赫章的,威宁法院已经否定过了。2011年11月28日,车号:云A×××××号的车进煤是800元一吨,为什么写成1240元一吨,票据是姜府菊模仿的周恩兰签字。001409号、0021809号过磅单上的价格与当时的价格不符,签字也是姜府菊模仿的周恩兰的。002386号过磅单写的是周恩兰不欠,为什么在备注栏填写21600元?0023893号过磅按被改成0021785号,周恩兰的签名也是模仿的。车号是04866的票据,为什么单价不是整数?下面也是姜府菊模仿的周恩兰的签字。二、周恩兰、李文昌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笔迹进行鉴定。周恩兰、李文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并未将0004817号票据作为认定货款的依据,不存在对该票据认定错误的情形。周恩兰、李文昌主张上面的签字是姜府菊模仿所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虽然票据在书写上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上面的签字为周恩兰所签,且周恩兰、李文昌也未提供证据推翻票据的真实性,故原审采信上述票据并无不当。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周恩兰、李文昌申请本院对笔迹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周恩兰、李文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未提供具体理由和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周恩兰、李文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恩兰、李文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雷 勇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李亚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