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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成全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67号罪犯谢成全,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成全犯故意杀人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未缴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3450元(未退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492.50元(未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4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谢成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成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4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财产刑未执行、对被害人损失未退赔,对附带民事判决未履行,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成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