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宗炳松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华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宗炳松,花娟,江苏华立控制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1501号原告: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济川东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周书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根,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华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南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花娟,总经理。被告:宗炳松。被告:花娟。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东,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立控制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南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龙,翟慧慧,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宗炳松、花娟、江苏华立控制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照准。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标的额,并申请退回相应诉讼费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诉讼费33907元,其余部分33882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