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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戴志新与许晓露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志新,许晓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志新,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晓露,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峰、陈诗静,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志新因与被上诉人许晓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戴志新上诉称,其住所地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近几年均是长期居住在户籍地,并未在厦门市思明区长期居住,厦门市思明区并非其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许晓露提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表明,戴志新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戴志新上诉主张其住所地在漳州市漳浦县、且经常居住地不在厦门市思明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